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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對地籍圖重測公告之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地政處測量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地籍圖重測公告成果錯誤時,除未依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