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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會有什麼後果?
  • 發布單位:地政處測量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為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申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