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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
  • 發布單位:地政處測量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一、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二、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三、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四、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五、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六、調整地形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七、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八、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九、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十、土地坍沒複丈費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十一、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十二、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每幅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計收。 十三、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 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附註: 一、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二、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以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為計收單位。至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