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
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
4.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其測量規費之計收,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註一:承租地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註二: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