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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08-07-01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前項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屬出租,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 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 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