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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場如何課徵房屋稅?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08-07-01

(一)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利用原有空間供停車使用,而未出租或收取費用或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及維護費用者,均一律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如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應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空置未為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