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先購後售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土地於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則需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