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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08-07-01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3. 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4. 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5. 每人一生以1次為限。 6.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其建築工程完成應滿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