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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持有土地可減徵土地增值稅,其「起算點」及「截止時點」應如何認定?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08-07-01

(一)起算點之認定: 1. 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 日。 2. 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3.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期為準。 4. 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 5. 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6. 信託土地、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農業用地等不課徵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期間以第1次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7.市地重劃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 8.祭祀公業解散,經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依規定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第1次不課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二)截止時點之認定: 土地持有期間年限之「截止時點」之認定,除下列2種情形外,應以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日為準。 1.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者,以拍定日為準。 2. 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移轉者,以判決確定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