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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有處罰規定嗎?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12-12-14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