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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憑證未依規繳納印花稅,有何處罰規定?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12-12-15

違反稅票貼用規定之處罰: 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 違反稅票註銷規定之處罰: 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 妨害檢查之刑責: 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