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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敬老福利津貼實施排富條款FAQ答客問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修改時間:112-11-07

為持續推動老人福利服務工作,並增加對長輩暨農、漁民的照顧,實施排富條款讓社會福利措施做得更完善與合理化,以提昇縣民更優質的生活環境。 新竹縣政府實施敬老福利津貼排富條款說明 壹、新竹縣政府實施敬老福利津貼為何要排富條款? 答: 一、鄭前縣長90.12.20上任時,縣府負債110億餘元,勉強可舉債持續發放敬老津貼;邱縣長98.12.20 上任時,財政狀況嚴重惡化,縣府負債已高達400億餘元,依照公共債務法規定,縣府沒有舉債額度,不能再舉債,因此不能全面性發放敬老福利津貼。 二、因為新竹縣政府全面性發放敬老福利津貼,違反社會資源公平、合理配置原則,監察院、行政院自97年11至99年4月間數度來函調查及糾正,要求縣政府儘速評估排富對象與標準。 三、行政院對於本府至今仍未實施排富條款使出殺手鐧,除了年度社福考評為全國倒數第一名外,並以實際行動扣減補助款7,000多萬餘元,最近又再度以99.4.13院授主忠六字第0990002135號函更嚴厲指責本府全面性發放敬老福利津貼,導致財政迅速惡化,強硬要求本府立即改善,否則不再補助。 四、為了遵照監察院與行政院函示,將有限資源妥善運用於社會福利政策,並增加對農漁民照顧,不得不實施排富條款。 貳、新竹縣政府實施敬老津貼排富(除)條款的內容為何?何時實施? 答: 一、增設排富(除)標準,並溯自99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 。 二、排富(除)對象及標準如下: (一)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二)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三)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民國69年1月1日以前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退休(職、伍)金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不在此限。 (四)領有老年農(漁)福利津貼者。 (五)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六)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七)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不動產)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萬元以上。 (八)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 (九)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183日者。 三、前項第七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當事人名下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得扣除之。但以新臺幣四百萬元額度為限。 四、財產額度僅採計不動產(土地、房屋)之公告現值,現金、存款、基金、股票等不計在內。 參、新竹縣政府實施敬老津貼排富(除)條款之後,還有哪些人可以領取?領多少? 答: 一、符合本說明第参項發放對象及標準之鄉親長輩,本府一律發給敬老福利津貼每月3,000元。 二、已經領取中央每月7,256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鄉親長輩,惟本府不再額外敬老福利津貼。 三、符合領取國民年金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每月3,628元之鄉親長輩,本府繼續發給敬老福利津貼每月3,000 元。 四、符合本說明第参項發放對象及標準之年滿100歲之百歲公、百歲婆,本府一律發給敬老福利津貼每月8,000元。 五、實施排富(除)之後,未能領取敬老福利津貼,導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可申請縣政府急難救助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3,731~7,463元。 肆、新竹縣政府實施敬老津貼排富(除)條款之後,今後將逐步持續推動老人福利服務工作,務期社會福利措施做的更完善,以提昇縣民更優質的生活環境,謹臚列如次: 一、配合中央政府積極辦理國民年金保險,以及規劃全縣縣民30萬元意外 保險,以架構更完整之社會安全保護網。 二、縣府持續推動老人福利服務工作如居家服務、老人健檢、老人免費乘車,中低收入老人等相關補助,保障弱勢長輩生活。 三、持續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措施,社會救助,婦幼福利及婦女生育津貼、身心障礙者的照護,使社會福利政策更完善與合理化,達到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安和樂利社會。 四、積極招商,並期盼招商所帶來的稅收,解決縣府財政困窘及增加就業機會,創造雙贏局面,提昇縣民更優質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