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證人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之起始日與入學排序無關,惟契約之有效期須涵蓋當學年度開學日;另依111年12月13日府授教國字第1119551935號函修訂「新竹縣國民中小學班級數總量管制暨學生入學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符合入學資格審查分發入學之學童均以「設籍日期」先後來排定分發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