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案須會簽行政處,並經一層核可。 二、奉核後,填具「新竹縣政府套印文件索取印模申請表」,送文書檔案科用印模。 三、承辦單位必須派員至廠商監督套印過程。 四、套印完妥,原印檄模應予銷毀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五、須於套印文件啟用後一週內,向本府函報印信套印啟用報備表及套印樣本各3份,俾向原印信製發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