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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期限多長?何時會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其目的為何?
  • 發布單位:地政處地權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A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B 其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強化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執行列冊管理,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土地政策之推展。 (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自102年1月1日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