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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或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 發布單位:地政處地籍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