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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和撤回有何不同?
  • 發布單位:地政處地籍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撤銷:廢棄有瑕疵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原已發生效力, 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其效力便自始無效。此時為該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 撤回:對於未生效力之行為,阻止其效力發生之意思表示。其與撤銷之不同,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效力之行為,而撤回係對於未生效力之行為所為,如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