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未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71 型流行疫情時:本縣當年度經疾管署判定曾檢出腸病毒 71 型或年齡在 3 個月(含)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內之國小一、二年級、幼兒園,同一班級於一周內有 2 名以上病童時,應停課(托)至少連續 7 日(含例假日)。
(二)疾管署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 71 行流行疫時:本縣轄內國小一、二年級、幼兒園,同一班級於一周內有 2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至少連續 7 日(含例日)。
(三)本縣轄內國小一、二年級、幼兒園之病童經通報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且檢出腸病毒 D68 型時,該病童就讀之班級應至少連續 7 日(含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