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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益出租人?法人是否也可作為公益出租人?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08-07-01

1.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2.前項所稱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係指依內政部函頒「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住宅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所稱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1.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4.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因此,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