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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4戶以上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1戶為為未成年子女所有,於該子女成年後如何適用自住房屋規定?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08-07-01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人所有4戶A.B.C.D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A.B.C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C戶為未成年子女所有,待該子女成年後,於依上開認定標準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該C戶即不計入,而D戶若符合上開自住規定,即可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