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未逾限繳日期」: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2.「已逾限繳日期」:對於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未能一次繳清,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3. 「地價稅」:在課稅標的不變,因公告地價之調整,造成納稅義務人之當期地價稅比前期應納稅額增加50%以上者,且稅額增加1萬元以上,就增加之稅額部分,依稅額增加多寡,訂定不同標準,得延期1至5個月或分2至12期。但因土地增加、持分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