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有土地有合併縣有土地使用之必要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先洽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二)檢附如下文件送本府申辦: 1、承購縣有房地申請書及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之承諾書。(可至本府財政處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項下查詢) 2、縣(市)政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3、擬合併公、私有土地及其四鄰土地登記謄本暨地籍圖謄本。 4、擬承購縣有畸零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三)計價方式:按市價查估。
(一)私有土地有合併縣有土地使用之必要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先洽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二)檢附如下文件送本府申辦:
1、承購縣有房地申請書及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之承諾書。(可至本府財政處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項下查詢)
2、縣(市)政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3、擬合併公、私有土地及其四鄰土地登記謄本暨地籍圖謄本。
4、擬承購縣有畸零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三)計價方式:按市價查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