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112年3月22日修法,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指定菸品(加熱菸)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違反者,最高可裁處5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目前國健署尚未核定指定菸品(加熱菸)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之商品。 如果民眾違法入境攜帶從國外帶回來的指定菸品(加熱菸)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經海關(關務署)查獲,違規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一定期限內銷毀,屆時未配合銷毀,將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