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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以兼任領證職業嗎?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修改時間:110-09-24

1.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次查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2. 銓敘部 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所稱「業務」,經綜整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懲戒法院及法院等相關判決,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

3.領證職業之認定,依各該專業法規認定,依上開規定,公務員不能兼任領證職業,即使主張「偶一為之」也不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