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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遷入登記?
  • 發布單位:民政處
  • 修改時間:109-04-07

請準備下列文件到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一、戶口名簿(遷出地)
二、國民身分證(所有遷徙者)
三、申請人印章或親自簽名
四、未成年人遷徙,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
五、單獨立戶者應憑左列證件之一辦理: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 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辦理。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辦理。
 (三)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四)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六、如需委託他人辦理請附委託書(受託人另應攜帶身分證、印章或親自簽名)。
七、遷徙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需符合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照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得免繳交照片。
※貼心小語: 上列應攜帶證件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縣各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