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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冷飲店使用的保麗龍杯及塑膠杯有沒有違反相關法令?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修改時間:112-12-13

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新竹縣定於112年10月1日起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一次用飲料杯定義:指於販售現場裝填飲料,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盛裝容器,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之裝填飲料容器及杯套,不含杯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定義:指以塑膠製成之一次用飲料杯,其材質包括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但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者,非屬之。
保麗龍杯及塑膠杯皆為塑膠材質,若屬於一次用飲料杯則新竹縣內之飲料店業者不得提供消費用,若違反規定依廢清法第51條第3項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