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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錄古蹟、歷史建築獎勵及懲罰
  • 發布單位:文化局
  • 修改時間:112-12-08

◎已登錄古蹟之獎勵 一、出資贊助得減免所得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1條: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 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 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 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9條: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三、免徵遺產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0條: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 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 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四、容積移轉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41條: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 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 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 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已登錄歷史建築之獎勵 一、出資贊助得減免所得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1條: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 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 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 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二、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1條: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 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 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三、免徵遺產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0條: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 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 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 四、容積移轉 新竹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保存價值之建築,係指下列各款建築: (一)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及登錄之歷史建築。 ◎懲罰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 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 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