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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贊助辦理古蹟維護是否適用所有權人?
  • 發布單位:文化局
  • 修改時間:112-12-08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1條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 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 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查文資法第101條之立法理由,係為鼓勵民間投資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提高私有古蹟自行維護修復之可能,並降低國家負擔。又依據前開規定,亦未限制贊助者指定用途之範圍,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有依法律所定要件負繳納稅捐之義務或享減免繳納之優惠而言(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96號解釋參照)。矧文資法第101條並無排除指定贊助修復自己所有之文化資產,是以本條之贊助費用應包括得指定用途於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出資者自己之文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