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演藝廳、演奏廳、實驗劇場及文化廣場租借: 依「表演藝術活動審查」時程,每年受理申請2次,於每年6月、12月收件,分別受理翌年上半年(1-6月)及翌年下半年(7-12月)之演出申請 (請參閱相關連結)。 申請使用場地,應遵守本局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表之規定。詳情請至本局網站見「新竹縣文化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請參閱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