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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免稅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將有免稅限額及親等限制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自104年1月1日起,免稅額以汽缸排氣量2,400cc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另外,如因身心障礙情形,致無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須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等親以內親屬所有,才可以申請免稅。

以排氣量3,000cc自用小客車為例,原1年免徵之使用牌照稅額為15,210元,依據修法後規定自用小客車免稅限額為11,230元,超過部分即3,980元(15,210元-11,230元)仍須繳納,該局將於明年使用牌照稅開徵時主動寄發稅單;又如車主與身障者為叔姪關係(三等親),前經稅捐局核准免稅之案件,自104年1月1日起將恢復課稅,如有符合修法後規定之條件者,須重新申請免稅。

民眾對於修法後之身心障礙免稅規定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311~31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