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先買後賣土地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因為新購房地時,欲出售土地之房屋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而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緃使於出售前補辦戶籍遷入,仍不符合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而無法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於107年1月登記買賣取得臺北市房地,並於同年4月出售竹北市房地,因為一買一賣時間在2年內完成登記,且台北市土地之公告現值遠高於竹北之土地,但是林先生竹北之房屋直到107年4月出售時才將本人之戶籍遷入,也就是在107年1月買臺北市的房地時,欲出售之土地坐落房屋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致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原持有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而不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之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其他地方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避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因此,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於辦好產權登記2年內重購或出售自用住宅,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時,就可以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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