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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應申報移轉現值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07-04-24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其父親因故死亡,並已與母親及兄弟姊妹等全體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核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行使該請求權移轉土地時,是否應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生存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含起訴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依配偶贈與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其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死亡配偶於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