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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將重罰,愛他不要丟棄他
  • 發布日期:107-03-23

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於年初接獲民眾舉報,橫山鄉某便利商店前一隻拉不拉多犬遭飼主遺棄,經防治所調查結果確有棄養之實,本案黃姓飼主除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處以行政罰鍰,並令其不得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場所外,不得棄養」,違反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令其不得飼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本法收容之動物。
 
家畜疾病防治所呼籲,飼養毛孩如同家中小孩,養牠更要妥善照顧牠、終養牠,如隨意棄置,形同殺害,希望大家愛護自家毛小孩。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電話:03-5519548分機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