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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舉辦娛樂活動 應於舉辦前辦理登記或報備
  • 發布日期:107-01-1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凡是臨時舉辦電影、舞會、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負責人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果舉辦之活動不收取費用者,仍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或演出人有舉辦臨時性之娛樂活動,應於事前向演出地所屬轄區總(分)局辦理登記、申請娛樂稅徵免及票券驗印等手續,並於演出結束後10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該局再核發稅單通知繳納娛樂稅;惟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稅捐機關辦理登記,並具備以下3項條件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一、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

二、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

三、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該局指出,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之娛樂稅代徵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者,將依規定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   1萬5千元以下罰鍰。如對娛樂稅有任何問題,請撥打該局電話       (03)5518141分機321、32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