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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代繳土地增值稅如發生退還時,可否退還代繳人?
  • 發布日期:106-12-28

近來有民眾詢問,辦理土地移轉申報,嗣後雙方意見不合而解除契約,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時,已經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以退還給權利人嗎?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情形,原則上是以繳納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
 

該局指出,上述規定是針對稅款不是由納稅義務人支付,而是確實為權利人「出資代繳」的案件而言。倘若該稅款是從應給付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買賣土地價款中扣除,形式上買方雖為代繳人,但實質上稅款仍由賣方(出售人)負擔,該退稅款就應該退還給出售人。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洽詢稅捐局,將有專人為您解答。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31至436 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311至312 0800-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