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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報廢需至監理機關繳回車牌,以免車牌被移用而受罰
  • 發布日期:106-03-10

        新竹縣政府稅捐局表示,民眾若因車輛老舊不堪使用,而將車輛交由廢車回收機構代為處理時,請記得把車牌拆下後,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免牌照遭他人轉賣或移用,而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以為車輛連同車牌交由廢車回收機構回收車體後,就不需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因此未至監理機關繳回牌照並辦理報廢手續,如車牌因此遭他人轉賣或移用,車主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有報廢車輛,請務必記得攜帶相關證件及車輛號牌2面,向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有任何問題,或想要了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
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1、512、5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