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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05-06-28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因政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每3年辦理1次,最近1年為105年),致地價稅有增繳情形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地應繳(查定)土地增值稅總額1%,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以其檢附之地價稅繳納收據,按實抵繳。
 

該局再詳細說明:

 1.增繳地價稅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查定土地增值稅額5﹪為限。

2.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地號土地計算,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若屬分別共有
之土地,則就其應有部分計算。

舉例來說,陳君在98年6月取得一筆竹北土地,當時核課地價稅的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600元,後來陳君在104年12月把該筆土地賣出,而且99年及102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該筆土地的申報地價分別為每平方公尺2,100元、2,900元,導致他99年至104年共6年的應繳地價稅額增加。據此,按每年可扣抵1%及最多可扣抵5﹪的限制下,陳君依法可扣抵土地增值稅5%。
 

您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問題,可利用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網路(http://www.chutax.gov.tw/)查詢,或撥打電話03-5518141轉分機431至436,竹東分局03-5969663轉分機311至313將有專人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