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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移轉勝訴人得代敗訴人申報及繳納房屋契稅 一屋二賣無法移轉買方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 發布日期:104-12-31

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可以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說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登記。又依契稅條例規定,契稅係取得不動產產權時,所課徵的租稅,應由取得所有權的人繳納。惟上開情形,勝訴的一方為原所有權人,該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新所有權人,且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可單獨申請登記之規定時,可由勝訴之當事人代替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以便依判決意旨踐行所有權的移轉登記。

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子已經簽約並申報繳納契稅,在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發現原屋主竟然將房子另行出售給他人,且他人已至地政事務所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已經繳納的契稅該怎麼辦?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一屋二賣其中一方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另一方既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准由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之買方單獨至原申報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而已繳納之契稅可以全部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