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循序核定部分,已由行政院指定經濟部為本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遂於103年度辦理相關審查程序作業,行政院已於104年5月8日確認本案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2.都市計畫審議部分已於108年7月17日內政部都委會第11次專案小組審議,並依其會議紀錄辦理本案再公開展覽,提經本縣都委會審議後,再報內政部續審。
3.業於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9日、108年12月20日及108年12月27日召開4次縣都委會聽取人民陳情意見及審議相關內容。
4.業於109年4月8日召開縣都委會第5次專案小組,並於同年4月23日經縣都委會第312次大會審議通過。
5.109年5月29日續報內政部審議。
6.109年8月28日內政部都委會第12次專案小組
7.109年11月6日依會議紀錄修正計畫書內容報內政部續審。
8.109年11月23日內政部函退補正相關資料。
9.110年3月10日依來函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報內政部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