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詢問,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如何課徵房屋稅?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益社團,本身所有且作為辦公室使用的房屋,可以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以促進公眾利益為目的之法人(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組織)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室、圖書室、講習堂、禮堂、檔案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等均可免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說明,如其房屋作為營業或供收益使用,或該社團為謀社團經濟上之利益,而將所得利益分配於社員者,則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例如:相同之行業、職業、產業或特定人員為主要受益對象(即有特定受益對象)之事業或社團,例如:宗親會、同業公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則不能免徵房屋稅。
該局呼籲,公益社團如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請檢具經核准為公益社團之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減免事宜;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如您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或該局竹東分局服務電話(03)596966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