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1<項目>公有房屋-供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4條第1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43622<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46396<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47829<項次>2<項目>公有房屋-供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4條第2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178<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176<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161<項次>3<項目>公有房屋-供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4條第3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4<項目>公有房屋-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4條第4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62752<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63181<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65002<項次>5<項目>公有房屋-供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使用,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4條第5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688<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678<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646<項次>6<項目>公有房屋-供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4條第6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301<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302<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293<項次>7<項目>公有房屋-供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4條第7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2732<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2685<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2604<項次>8<項目>公有房屋-供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4條第8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259<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304<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382<項次>9<項目>公有房屋-供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4條第9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16<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17<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16<項次>10<項目>公有房屋-供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4條第10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35<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35<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33<項次>11<項目>私有房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自有房屋,供其校舍或辦公使用,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25038<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39677<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51550<項次>12<項目>私有房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自有房屋,直接供其辦理事業所使用者,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5044<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5082<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4997<項次>13<項目>私有房屋-供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使用,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17005<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17526<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18229<項次>14<項目>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1項第4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124<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131<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154<項次>15<項目>私有房屋-公益社團自有房屋,供其辦公使用者,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2026<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2561<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3109<項次>16<項目>私有房屋-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1項第6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5944<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6539<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7101<項次>17<項目>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356<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332<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332<項次>18<項目>私有房屋-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1項第8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2<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2<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1<項次>19<項目>私有房屋-住家房屋現值在規定金額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1項第9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22854<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20644<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17913<項次>20<項目>私有房屋-農會所有,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之倉庫,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1項第10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993<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1337<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1757<項次>21<項目>私有房屋-經許可設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1項第11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22<項目>私有房屋-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減半徵收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2項第1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1<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1<項次>23<項目>私有房屋-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2項第2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208283<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212292<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220062<項次>24<項目>私有房屋-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減半徵收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2項第3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72<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71<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67<項次>25<項目>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依據法律>房屋稅條例<條款>第15條第2項第4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5<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3<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2<項次>26<項目>財政部依本條例第31條第2項訂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5條規定,新建房屋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徵50%。<依據法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條款>第31條第2項<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27<項目>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房屋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依據法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條款>第39條<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28<項目>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依據法律>郵政法<條款>第9條<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407<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405<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420<項次>29<項目>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第1年至第5年逐年分別免徵及減徵80%、60%、40%、20%,第6年起不予減免。<依據法律>新市鎮開發條例<條款>第25條<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30<項目>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建築完工後,在產權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條款>第25條第2項<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31<項目>機場公司作價投資取得或自行於機場專用區興建之建築物,免納房屋稅。<依據法律>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條款>第21條第3項<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32<項目>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條款>第26條<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33<項目>私人或團體所有之古蹟,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條款>第29條<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3<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4<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5<項次>34<項目>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減半徵收房屋稅。<依據法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條款>第10條<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35<項目>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依據法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條款>第17條<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7<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7<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7<項次>36<項目>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建築改良物稅。<依據法律>國有財產法<條款>第8條<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5<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5<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5<項次>37<項目>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免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條款>第99條第1項<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9<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11<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11<項次>38<項目>更新地區內之建築物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依據法律>都市更新條例<條款>第67條第1項第2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39<項目>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依據法律>都市更新條例<條款>第67條第1項第3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40<項目>本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重建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依據法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條款>第8條第1項第2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41<項目>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依據法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條款>第8條第1項第3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42<項目>災區內之建築物,得減免房屋稅。<依據法律>災害防救法<條款>第44條之3第3項及第4項<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43<項目>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房屋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依據法律>住宅法<條款>第2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44<項目>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房屋稅。(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依據法律>發展觀光條例<條款>第49條<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45<項目>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徵房屋稅。(107/6/27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依據法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條款>第18條<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46<項目>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依據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條款>第99條第2項<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單位:新臺幣千元<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說明:1.稅式支出金額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倘無數值、數值不明或金額未達整數,以”-“表示。<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項次>2.108年及109年為估計數。<項目><依據法律><條款><稅式支出金額-107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8年度><稅式支出金額-109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