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已於114年5月28日瓦管字第1144100411號函復新竹縣議會及林議員碩彥。
二、本公司為落實表內管施工品質與提升用戶用氣安全,依據天然氣事業法及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規定,凡用戶委託合格承裝業者,辦理表內管之新設或變更,應先向本公司申請,經審核認可後始得施工。裝置完工後,應檢附管線竣工平面圖及立體示意圖送本公司依有關瓦斯裝置工程標準檢驗合格後始予供氣。另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48條第5項,明定家庭用戶每2年定期檢答覆或處理情形查1次,服務業及商業用戶每年定期檢查一次。爰本公司對家戶表內管均有嚴謹控管,以維護用戶用氣安全,提升供氣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