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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辦理婦女福利暨婦女團體培力計畫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修改時間:115-04-01

一、計畫說明

發展與組織在地化之特色婦女團體,發掘符合當地婦女所需求服務方案,促使各地區之婦女,有多

元化之社會參與管道,進而提升自我意識

  

二、補助對象

(一)大專院校(設有婦女福利、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或性別教育等相關科系)

(二)立案之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

  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如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中應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三、補助相關事項

(一)補助內容及類型:宣導活動、成長課程、服務方案。補助標準詳計畫書

(二)每一申請單位以申請1項補助類別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計畫執行區域限於新竹縣各鄉鎮市。

(三)申請單位執行計畫人員至少1位應於核銷前參與當年度新竹縣南/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開辦具

  性別意識之專業課程3小時,並取得時數證明。

(四)各類型活動、課程及服務方案於執行期間,需規劃辦理至少1小時性別平等意識課程;授課講

      師須為各縣市性別平等人才資料庫登錄之講師,或具相關授課經驗之專業講師。

(五)每項補助申請單位之自籌款應達總活動經費金額20%以上;但配合政策性需要並經專案核准者

       ,其自籌款比例不受此限。

(六)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計畫核定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請單位需發文至本府提出申請,採先申

      請、先審核,至本計畫補助經費用罄為止。

(七)本府受理申請後,依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是否備齊進行初審,初審合格之案件,由本府聘

      請專家學者依該計畫內容之詳實性進行書面審查,並通知審查核定結果,如有修改必要,申請

      單位應於期限內配合修改計畫內容並送府核備。

(八)計畫執行期間申請單位應接受本府及新竹縣南/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查訪計畫辦理情形且不得

      拒絕。

(九)辦理單位於計畫完竣後,於115年10月底前檢具領據與成果報告等資料送本府核銷。

  

四、計畫聯絡窗口

(一)新竹縣政府婦女及新住民科 賴社工師 03-5518101分機3251、張社工師 03-5518101分機3255

(二)新竹縣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03-6570892、新竹縣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03-5956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