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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 發布日期:107-11-12

  本府於107年09月28日府綜法字第1070177433號令發布施行「新竹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本府補助107年度初步評估共300件,另詳細評估共6件,民眾可向本府申請辦理費用補助。
  為協助民眾辦理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特制定本辦法。凡本縣所轄都市計畫內的合法建築物,且非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者,屬下列其一之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即可向本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1)主管機關依法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經評估有危險之餘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2)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3)屋齡三十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者。(4)屋齡三十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補助費用「初步評估」依總樓地板面積未達3,000㎡每棟6,000元整;依總樓地板面積3,000㎡以上每棟8,000元整。「詳細評估」評估費部份,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30% (40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