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說明
為使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並保障勞工請病假之權益,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規定意旨,定明勞工如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並增訂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奬金之扣發,按請
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勞工於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
後,雇主負舉證責任;並定明雇主考核應有合理之綜合考量。(修
正條文第九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