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發揚推廣台灣台語,傳承台灣台語文化,提升全體縣民台灣台語能力,鼓勵踴躍參加台灣台語能力認證考試,本府訂定旨揭計畫,摘述如下:
(一)獎勵對象與限制:
1、本縣民眾:設籍本縣縣民報名參加當年度台灣台語能力認證獲初級以上考試合格者。
2、本縣各級學校學生:凡通過台灣台語能力認證A級(基礎級、初級)以上考試合格,亦依照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獎勵,並不得以民眾或其他身分重複申請獎勵。
3、申請人就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依規定曾受有政府補助或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勵。 申請人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合格並曾受有政府補助或獎勵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合格申請本計畫獎勵;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二)實施方法:
1、個人獎勵金核發基準:
(1)A級(基礎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以下同)800元(僅限本縣公私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學生)。
(2)A級(初級)認證合格者:1,800元。
(3)B級(中級)認證合格者:2,800元。
(4)B級(中高級)認證合格者:3,800元。
(5)C級(高級)認證合格者:1萬元。
(6)C級(專業級)認證合格者:1萬2,000元。
2、申請與核發程序:
(1)設籍本縣民眾:自台灣台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認證成績公布之日起 60個日曆天內,檢附申請表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請各鄉(鎮、市)公所於成績公布之日起90個日曆天內彙總請領清冊,併同各申請人申請資料,函送本府民政處辦理,經審核通過後,由本府民政處核撥經費予各申請人。
(2)本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請人自各級別台灣台語能力認證成績公布之日起60個日曆天內,檢附成績單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各校於成績公布之日起90個日曆天內彙總請領清冊,並檢附學校領據、各申請人通過認證證明文件等,函送本府民政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府民政處核撥經費予各校,請各校轉發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