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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宣導經濟部113年10月14日所訂定「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規範」,請業者確實遵守,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發布日期:114-12-01

一、請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業者即日起確實依旨揭管理規範經營,如查有違反情形,將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及第23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常見違規樣態如下,請特別注意:

(一)擅自改裝機台。

(二)加裝影響取物之裝置,如於洞口加裝鐵架等。

(三)加裝骰子台、輪盤等設施。

(四)保證取物上限金額逾新臺幣990元(現行規定一律以新臺幣990元為上限,不再區分機型)。

(五)以夾取物品(代夾物)方式提供戳戳樂、抽抽樂等具射倖性設施,供換取金錢或物品。

(六)以「向消費者回收商品」方式提供戳戳樂、抽抽樂等具射倖性設施,供換取金錢或物品。

(七)以金錢買回商品。

(八)商品內容包含福袋、紅包袋、摸彩券等不確定物品。

三、前述情形依法均視為未經評鑑之機台,違者將依法查處,請業者切勿違規,以免觸法受罰。

四、旨揭管理規範全文可至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https://gov.tw/CBw)查閱。

五、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北決字第11450027370號函意旨提醒,倘選物販賣機臺內陳列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藍牙耳機、無線喇叭等)之商品,應符合「電信管理法」相關審驗及標示規範;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將由主管機關依同法規定處以警告或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等相關罰則。

六、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且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除須向財政部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外,並應向本府辦理商業設立登記;未依規辦理者,將涉及違反「商業登記法」,請業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