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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政部108年9月4日台財庫字第10803703590號令。
  • 發布日期:108-09-12

一、產製酒品應依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並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為之。但非以產製酒品為目的,舉辦製酒教學活動之業者(含其聘僱講師,下同),教學完畢後每位學員現場製品數量未逾5公升並邊由學員各自全數攜回,且教學活動中無使用本法第6條之私酒,不論有無對價,該業者製酒教學行為不適用本法第45條第1項產製私酒之規定。
二、用於教學之原材料,應符合食品或酒品衛生安全規範,不得使用有霉變、有毒、含有害人體健康或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以維護學員之消費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