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新竹縣政府提醒辦理 108年度B類─商業類 公安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 發布日期:108-04-15

商業類公安檢查 6月底前向縣府申報
依據內政部頒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商業類」之建築物應於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間進行公共安全檢查並完成申報手續,檢查簽證項目有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梯、室內通路、屋頂避難平台、內部裝修材料、緊急出口…)、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提醒應申報場所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完成檢查簽證作業並向縣府辦理申報,相關資訊可洽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網站查詢。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縣府審查不合格者,將通知申報人改善,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將處新台幣六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依據該申報辦法,建物公安檢查可分為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C類─工業、倉儲類、D類─休閒、文教類、E類─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H類─住宿類等。
本次應申報之B類─
(B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觀光(視聽)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考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酒店(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B2)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
(B3)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小吃街。樓地板面積在300㎡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B4)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旅社、旅館、賓館等。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招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