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此次幼兒案件,新竹縣政府教育局係於113年5月3日接獲家長來電檢舉新豐鄉某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4月30日疑似不當對待其幼兒,並提供孩子背部瘀青受傷照片,家長指稱,要求園方提供事發過程的監視器畫面但遭拒。經教育局多次與園方溝通下,園方於5月7日提供監視器畫面,但非家長陳述之疑似事發地點。教育局5月8日派員至現場深入了解後,家長陳述疑似發生不當對待之事發地點並無監視器畫面,但有家長提供孩子背部瘀青照片為證,故教育局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啟動相關程序。
於5月17日移送「審查小組」審查(5位委員,出席4位,符合出席人數比例),後由審查小組決議受理後,並依規組調查小組(3位外聘委員,皆由調查人員資料庫中遴選)啟動後續調查。考量受害者是幼兒,為儘速釐清事件真相,讓園方能先行尋找代課。教育局於當日下午先行電話通知請幼兒園相關人員於5月21日到場陳述意見並於6月4日完成調查,教育局於6月20日將調查報告提送審查小組審查並決議提送7月2日召開之認定委員會,認定該名教保服務人員是否有不當對待幼兒之情事。然而,教育局幼教科僅協助行政程序之進行,自無權進行審查及認定,亦無有罪推定之情事。
至於去年7月期間發生之案件,係經縣府社會處認定該園園長及園內相關人員有知悉卻延遲通報之情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第100條規定裁處。
是以,教育局遵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意旨,維護幼兒安全、確保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以及保障教保相關人員權利,並善盡督導及輔導幼兒園之責,協助其提供適當之教育及照顧。
教育局不會受任何外界干預而改變,將繼續依法公正執行職務,全力守護幼兒權益。
此外,教育局以幼兒權益優先的前提下,協助家長、教師間溝通,與幼兒教保學會長期採輔導及合作共同促進學前教育各項事務。從111年開始至今共有6次幼教相關事務協商,其中包含幼兒園收費審議原則、補助核發作業、稽查作業流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資格放寬標準等建議事項進行討論。有關收費審議原則,教育局建請中央訂定統一審議標準,並依據審議原則簡化繳交資料;針對補助核發作業,教育局重新調整業務指派專人建立行政流程處理準公共幼兒園各類補助,並建置官方群組定期提醒繳交資料並立即解決其問題;針對民眾陳情,教育局依據處理人民陳情等相關規定,基於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立場,到園稽查並明確告知稽查緣由、稽查項目、須提供資料、裁罰以及後續改善等,以善盡督導、輔導之責,每一項討論皆期能共進幼兒教育。
至於該學會反映園所招聘教保服務人員不易,或臨時請假,難以聘足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情事。經查部分縣市有明定比例限制,部分縣市係就個案審酌。在考量園所現場困境,且為保障幼兒就學服務權益(教學現場不可皆為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兩者衡酌之下,提送至112年12月召開之「新竹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並經審議通過「新竹縣教保服務機構執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配套措施」),針對代理資格放寬部分,教育局已調整為「助理教保員之代理人員,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1/3、大學大學以上畢業之代理人員,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1/3。再依據幼兒園所處地理位置(偏遠或都會),以及園所規模,就個案需求予以審酌。」亦即考量當園所有教保服務人員臨時請假,難以尋覓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代理時,讓園內有預備代理人員,以供園所不時之需。針對該學會之訴求,教育局皆在合法之情況下並於情予以調整。